新《公司法》將出資方式分為貨幣出資和非貨幣出資。
(一)貨幣出資
上海注冊公司邊肖提醒您,為了使公司的資產有足夠的支票來滿足公司經營的需要,許多國家的公司法,尤其是法制國家的公司法,大多規定了支票出資的下限。《法國民法典》第2329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以支票方式將至少十分之三的出資額存入貸款金融機構,并規定支票出資額占公司總資產的33%;奧地利《有限責任公司法》第三十三條a(1)款規定,支票投資所需現金不得低于公司股份低于發行價格或普通股的25%;匈牙利的支票出資比例金額完全相同。瑞士、比利時、比利時都要求支票出資的下限為公司總資產的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國有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全體大股東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信用公司注冊資本的30%。”第二十八條規定:“大股東出資的,應當將出資金額足額存入信用公司在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注冊資本為貨幣出資的,大股東應當將所認繳的資本存入新設立公司常駐金融機構的“劃撥賬戶”。公司成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調度“撥入賬戶”內的資金。
“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注銷以及該賬戶資金的劃轉,按照交通銀行的有關規定同時辦理。"
(2)非貨幣(現金)投資
關于非貨幣(實物)出資比例,我國新《公司法》沒有規定,但《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各大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于信用公司注冊資本的30%。”,非貨幣(實物)投資比例不得超過70%。
1.實物
即民法典中的客體,包括財產、資產等有形的個人財產。大股東以實物出資,必須具有原產權或處分權,不得以擔保債權的種類或從他人處租賃的種類出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大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動、金融機構、第三人名義、名譽、授權特許或者有擔保的個人財產等方式投資股份。”
許多國家的公司法允許大股東分期繳納出資。但《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持股轉讓管理暫行辦法》都規定必須一次性付清。比如比利時《公司法》第75條規定:“實物股權在發行當月內全額支付。”
關于實物出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資非貨幣性個人財產,應當依法辦理權利轉移手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國有注冊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中,以實物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規定以實物轉讓的方式和期限。需要辦理實物支付手續的,公司應當在成立后六個月內辦理支付手續,并報公司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可見,中華民族要求實物捐助全部一次性付清,實物捐助轉讓手續同時辦理。
2.知識產權
根據TRIPS,知識產權的細節包括:“1。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權利及相關基本權利;2.注冊商標;3.地理標志;4.制造業設計;5.專利權;6.設備內部裝修(布局);7.保護未披露的數據;8.控制合同許可中的反市場競爭。”
可見,知識產權涉及的細節非常普遍,隨著高科技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的覆蓋面最終會日益擴大。
對于大股東出資的知識產權,應對股份進行非法風險評估。
投資知識產權要明確所有權,防止股權投資后的所有權糾紛對公司穩定造成負面影響。投資者投資知識產權時,應當提供知識產權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并注明知識產權仍在法定保護月內。對于大股東出資的知識產權,應對股份進行非法風險評估。此外,風險評估應在購買的產品和原始產品之間進行不同的評估。知識產權投資不得超過相關法定比例,并符合相關立法規定。
3.耕地使用權
邊肖告訴你,中國新《公司法》規定,大股東可以以農地使用權入股。根據現行立法,在自然環境中應注意以下四點:①是農地使用權的投資,而不是產權的投資;②農業土地投資使用權只能是國有企業使用權,不能是集體土地使用權;③用于投資的農用地使用權只能轉讓,不能劃撥;④用于出資的農用地使用權應為有附加負擔的農用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