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在一個國家內,與
這些事務應該由一個組織統一起來。統一標準可以分解為三個“一”:
(1)在一個國家內。也就是說,在一個國家之內,上海公司登記機關不應因區劃、地理區域或民族地區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這是法律優越性的要求。當然,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經營范圍的變更是實體國家的事,但對于共和國家來說,則是另一回事。(2)-組織。也就是說,負責上海公司登記事務的機構應該是實質性的,而不是多元化的。理論上,上海公司的登記事務不應劃分為多個機構的單獨負責人或聯合負責人。例如,上海公司的注冊不應分為行政機關和法院或行業協會的各自或聯合負責人。(3)現代化事務。也就是說,注冊組織應該與
所有相關事務。包括上海公司注冊過程中的公共服務事務、公共商業信息和公用事業事務,以及與上海公司注冊相關的公司的適當管理和控制;包括受理、審查、登記、新聞發布、登記查詢、上海公司登記許可管理、年檢、對違反上海公司登記法律法規行為的核查和處理等。。另外,考慮
與其他商事登記的類型相同,與其他商事登記有關的事務可以納入公司登記事務的現代化,即在一個國家內設立一個機構,負責上海公司登記和其他商事登記的所有事務。統一的標準可以明確職權,可以避免機構不統一,導致機構之間不利競爭,出現互利現象,有利于國家在全省范圍內對上海完全注冊公司立法的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