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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登記管理條例》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規定,信用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大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新股總額。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依法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新股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的,注冊資本為主要股東或發起人的實繳出資額或實繳新股總值。
第九條規定,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登記。公司注冊資本發生變更的,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同時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