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午開幕,李克強總理做政府工作報告,報告內容提及:提高科技創新支撐能力。穩定支持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引導企業增加研發投入。加快建設國家實驗室,重組國家重點實驗室體系,發展社會研發機構。深化國際科技合作。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實行重點項目攻關“揭榜掛帥”,誰能干就讓誰干。(中國知識產權雜志)
兩會期間,有不少代表委員就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推動知識產權事業高質量發展積極建言獻策,其中最讓人關心的是專利問題。
01
代理成功率低于40%的代理機構,直接取消其代理資格
“一些知識產權代理機構以低價陷阱、虛假服務等方式攬客,惡意侵吞市場,以致知識產權服務行業出現了‘利潤倒掛、誠信缺失’現象。”全國政協委員、民盟江蘇省委副主委、淮安市副市長王紅紅今年遞交提案,呼吁加強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監管。
王紅紅建議,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行業規范,加強管理和引導,比如,對知識產權代理機構所代理業務的成功率進行跟蹤監測,將其代理的商標注冊和專利申請成功率作為一個重要的數據指標,對其進行管理和懲戒。
“對代理成功率低于40%的代理機構,直接取消其代理資格,永久性關閉其代理端口;對代理成功率在40-60%的代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內臨時性關閉其商標注冊和專利代理的端口及權限。”王紅紅建議。
同時,加強信息公開。比如對代理機構的代理成功率半年初評一次,并向代理機構通報,年終作年度終結評定。各代理機構的代理成功率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上進行公示,便于普通用戶查詢、評判和甄別。
(來源:澎湃新聞)
另外,全國人大代表、格力電器董事長兼總裁董明珠還帶來六份建議,其中《嚴厲打擊“專利流氓” 保障創新企業正常經營的建議》尤為突出。(以下內容來源金融界網站)
02
強化企業作為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嚴厲打擊專利流氓
在《嚴厲打擊“專利流氓”保障創新企業正常經營的建議》中,董明珠指出“專利流氓”分為兩種:一種是已被廣泛探討的“非專利實施主體(NPE)”,其不從事專利產品的研究、生產,到處購買專利發起訴訟,唯一目的是達成專利授權許可協議,獲得巨額賠償。另一種“專利流氓”,其生產實際產品,但不重視研發,頻繁“惡意”侵犯他人專利。
她建議,出臺制度嚴厲打擊“專利流氓”;加大惡意專利訴訟的民事侵權責任,引入懲罰性賠償,嚴厲打擊惡意訴訟行為;將惡意訴訟行為納入誠信記錄,嚴格審查專利權獲取;圍繞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設立知識產權基金。
此外,在《強化企業作為科技創新主體地位的建議》中,董明珠還建議,建立促進科技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的體制機制和政策,使企業能夠獲得更多科技創新要素。探索推行以企業技術需求為導向的“眾包懸賞式”科技創新項目立項和研發經費資助方式,即由企業根據自身技術需求提出招標項目,由政府對項目給予一定比例研發經費資助。這樣更有針對性、更好管理、更有效率。
以及全國人大代表趙超,針對中藥企業在中藥專利上的不足等問題,呼吁針對國內中醫藥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薄弱的現狀,從國家層面、地方政府層面及企業行業協會等方面給予指導及政策傾斜。(以下內容來源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03
建議加強中醫藥企業知識產權保護
應當提升自主研發能力,加強企業間的技術聯盟與合作,知識產權相關部門同時給予及時的指導和扶持,建立自己的知識產權標準化體系。
專利作為一種財產,可以作為“商品”進行交易。專利的創造者或擁有者可以通過轉讓或出售自主的專利獲得利益,為開展該專利成果的新研究或研究開發新的專利做好經費上的準備,專利作為一項科技創新信息,可以為行業內共享,可以充分運用各種手段公開一定程度的技術內容,促進新領域、新成果的開發。
2020年4月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草了關于《中藥領域發明專利審查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其中的“涉及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的審查”章節將“被禁止入藥的稀有中藥材(1.1.1)、毒性中藥材(1.2.1)”等作增設性駁回解釋規定,我們認為比較欠妥,作為公開發布的全國指導性中藥專利審查意見,國家知識產權局應審慎。
還有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太保壽險上海分公司副總經理周燕芳提出,建議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金融主體設立專業科創保險公司,可以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以下內容來源:澎湃新聞)
04
建議設立專業科創保險公司
周燕芳指出,作為科技創新的重要主體,科創企業普遍存在資金層面籌融資難、無形資產保障缺失、專業人員風險大保障低、科技成果轉化難等痛點。科創企業的資產更多是一些數據資產、智力資產等無形資產,例如知識產權、商標權等,因此保險公司無法按照傳統的企業財產保險來進行定價和保障。
圍繞科技研發的全生命周期,保險可以提供周密而全面的風險解決方案,保障科技創新與研發得以順利推進和落地。同時,通過配合政府承接相關職能轉變,保險可以通過市場化手段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引導社會資金投向基礎、前沿及公益性研究,充分發揮資金杠桿效應,擴大財政資金支持范圍,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健全科技保險的管理體系,建立政企合作機制,搭建科創服務平臺;建議構建“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科創風險多層分散機制;等等。
當然,除了專利之外,其他代表提議的內容也值得我們關心。
全國政協常委,九三學社中央副主席,九三學社上海市委原主委趙雯有如下建議。(內容來源:九三學社上海市委員會)
05
設立國家知識產權法院
整合力量,獨立設置。在不增加新的機構和人員編制的前提下,整合最高人民法院現有知識產權審判庭和知識產權法庭的全部審判資源、人員設施,組建獨立的國家知識產權法院。使之成為隸屬最高人民法院,獨立審理知識產權終審案件的專門法院。
統一標準、完善體系。國家知識產權法院依法承擔知識產權終審責任,統一知識產權案件的裁判標準和審理機制;依托巡回法庭、地方知識產權法院,構筑專門化知識產權審判體系;必有提綱契領、執本末從、提高效能的推進作用。
增加地方知識產權法院。在現有3家知識產權法院基礎上,通過整合目前地方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增設若干中級法院層級的地方知識產權法院,以便于跨區域集中管轄一審知識產權案件。
據長城網邢臺報道,全國人大代表、金后盾專用裝備制造集團董事長李彥平提議建立高效的知識產權綜合管理體制;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提高知識產權服務質量。(內容來源:長城網邢臺)
06
提議建立高效的知識產權綜合管理體制
李彥平近年來在不停的調研走訪中,發現知識產權保護不足、高級藍領缺失、融資難融資貴等都是制約企業高質量發展的關鍵因素。一方面,農民工沒有專業技能只能從事簡單的重復勞動,大學生們不愿從事一線勞動操作,專業技術性人才缺失,后備力量不足,形成了勞動斷層,導致工匠難求。另一方面,企業創新需要大量投入,然而保障制度沒有及時跟進,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維權難、取證難、執行難、維權手段乏力等現象不同程度存在。
因此,李彥平代表提議建立高效的知識產權綜合管理體制;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提高知識產權服務質量。
全國政協常委、國家知識產權局副局長何志敏建議,加大中醫藥商標保護,建立商標海外搶注預警制度,支持中醫藥知名品牌做大做強。我國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涵蓋專利、商業秘密、商標、地理標志等法律制度和行政保護措施,但這些保護形式間缺乏有機銜接,導致保護和激勵中醫藥創新的力度不夠、效果不佳。(內容來源:人民網)
07
建立中醫藥商標海外搶注預警制度
何志敏在提案中建議,相關部門應深入研究中醫藥產業發展對知識產權制度的需求,形成中國特色的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一是加強部門聯動,創新中醫藥專利保護制度規則,建立知識產權特別審查和保護名錄;
二是加大中醫藥商標保護,建立商標海外搶注預警制度,支持中醫藥知名品牌做大做強;
三是加強道地中藥材地理標志保護,規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核準,開展地理標志保護專項行動,凈化道地藥材市場環境;
四是建立基于傳統知識和商業秘密保護的中醫藥品種登記制度,并與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有機銜接,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營造優良營商環境。
關于商標,全國政協常委、民革天津市委會主委齊成喜也給出了建議。(內容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08
給商標代理機構設置一定準入“門檻”
據中國知識產權報報道,“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一些商標代理機構違背社會良知,為圖謀不當商業利益,協助部分企業和自然人搶注與疫情相關的‘火神山’‘雷神山’等文字,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踐踏社會道德底線,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和憤慨。部分商標代理機構破壞社會公平正義的行為亟需從根本上進行遏制。”全國政協常委、民革天津市委會主委齊成喜十分關注商標代理行業發展的問題,他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應給商標代理機構設置一定準入“門檻”,營造風清氣正的行業氛圍。
他建議,先從地方開展商標代理機構準入制度改革試點,及時總結成效經驗適時推廣。中華商標協會可在非強制的基礎上,以協會名義舉辦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等級考試,公布商標代理機構具有資質人員數量及比例,客觀體現代理機構服務能力和水平。
這次兩會,全國人大代表、黃浦區委書記杲云將提交一份關于制定老字號保護和促進法的議案。(內容來源:澎湃新聞)
09
建議立法將老字號字號權作為知識產權保護
老字號是具有鮮明傳統文化背景和深厚文化底蘊,并已形成良好信譽的品牌,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機制,經常受到其他市場主體的不法侵害。
因此他建議,通過立法明確將老字號字號權作為知識產權加以保護,加大對老字號的支持和監管力度。
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中科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微納制造與系統集成研究中心主任史浩飛提出降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商業秘密罪定罪入刑標準等一系列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內容來源:央廣網)
10
建議降低兩項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入刑標準
史浩飛有如下三個建議:
1、降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入刑標準。由原來的“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入刑標準降低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數量在1000件以上,且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
2、降低侵犯商業秘密罪定罪入刑標準。史浩飛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提到侵犯商業秘密罪犯罪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或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應予以立案追訴。他認為該規定立案追訴標準較高,且未明確造成損失數額的計算方式,建議降低入刑標準,將立案追訴標準調整為對權利人企業造成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在相關司法解釋中對造成損失的計算方式予以明確。
3、提高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罰金標準。史浩飛認為目前制售偽劣產品罪的法定自由刑明顯高于侵犯知識產權罪,有必要提高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罰金刑,以嚴厲打擊、預防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他建議將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罰金刑提高至“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或者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的罰金”。
全國人大代表覃鴻針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問題,提出了如下建議。(內容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11
建議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
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嚴懲侵權行為,傳遞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威懾力和震撼力,對重大發明創造要落實有效保護。
同時,要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宣傳力度,深入企業開展法律保護咨詢活動,通過開展形式多樣的知識產權宣傳活動,激發社會公眾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的關注,促使全民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此外,隨著廣西與東盟各國、粵港澳大灣區經濟不斷融合,廣西法院審理的涉外涉港澳臺知識產權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因此覃鴻建議堅持依法平等保護原則,努力營造良好的國際化營商環境;構建法院與海關、市場監管、版權等部門的協調機制,促進知識產權矛盾糾紛的高 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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